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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3-15 14:28 上傳
2020年消費維權年主題為“凝聚你我力量”。巢湖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消??瓢l(fā)布巢湖市消費維權典型案例,旨在倡導廣大消費者科學文明消費,依法理性維權;廣大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,不斷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,營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(huán)境。
案例一
黃金手鐲1個多月花飾脫落
【案件簡介】
2019年2月初,家住巢城的金女士(化姓)在市區(qū)某商場黃金知名品牌專柜購買了一款金手鐲,價格11269元,不想回家后僅僅佩戴1個多月,手鐲上的花飾出現脫落,聯系商場專柜修理焊接后,再次出現脫落,金女士遂懷疑手鐲質量有問題,便要求更換新手鐲。而商場專柜方則表示花飾脫落是由于消費者人為因素導致,消費者可以更換其他款式的手鐲,但要另付黃金差價和加工費。萬般無奈之下,金女士投訴到巢湖市臥牛山市場監(jiān)管所,請求維權。
【處理過程】
接到投訴后,該所立即安排工作人員前往現場,了解事情經過,就地組織雙方進行調解。
該專柜負責人確認了金女士的投訴內容,她認為千足金首飾質地就比較柔軟,造型復雜,容易脫落,堅持金女士必須支付加工費才可以進行更換。工作人員認為該負責人關于千足金的說法欠妥當,商家應該充分考慮到黃金手鐲的價值、消費者的使用時間和經濟損失程度,最大限度彌補或減少消費者的損失。
【處理結果】
經過工作人員耐心調解,商場同意為金女士更換一款黃金手鐲,不額外另收加工費,增加或減少的克數,由雙方按照市價計算。對此結果,金女士表示滿意,并為工作人員的快速調解點贊。
【案件評析】
本案是一起黃金手鐲消費糾紛案件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十條的規(guī)定“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”和第五十二條的規(guī)定“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,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,應當依照法律規(guī)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、重作、更換、退貨、補足商品數量、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?!睘榇耍M者在購買黃金飾品時,要選擇大品牌和售后服務好的黃金首飾,還要妥善保管好發(fā)票和消費憑證,以便日后維權;一旦遇到消費糾紛后,要及時向當地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投訴,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。
案例二
櫻花果凍變銀耳果凍
【案件簡介】
2019年5月11日,銀屏市場所接到12315中心轉辦的一起投訴,該投訴人反映,其在網上購買的一盒櫻花果凍,其網頁宣傳是櫻花果凍,收到貨后確是銀耳果凍,里面并沒櫻花。該消費者感覺受到欺騙,請求該所幫助維權。
【處理過程】
接到投訴后,該所立即組織工作人員與該網店負責人取得聯系,詳細了解事情經過。經查,該投訴人反映的情況屬實。隨后,工作人員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第三條、第四條規(guī)定展開調解。
【處理結果】
經過工作人員的耐心調解,雙方達成一致意見:消費者將購得的櫻花果凍退回給經營者,店家同意退貨處理并給予消費者200元賠償。該消費者表示滿意。
【案件評析】
本案是一起虛假宣傳投訴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第三條、第四條明確規(guī)定,“廣告應當真實、合法,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,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(yōu)秀傳統(tǒng)文化的要求?!薄皬V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,不得欺騙、誤導消費者。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?!睘榇?,消費者在進行網購消費時要慎重選擇,遇到消費糾紛后,一定要及時向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投訴,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。
案例三
商品售后服務要付費?
【案件簡介】
2019年3月15日,家住壩鎮(zhèn)王先生(化名)于2018年6月份,在壩鎮(zhèn)某通信手機店購買手機,用了幾個月,手機比較卡,要求刷機,但是被投訴人朱先生(化名)要收取費用,在與商家協(xié)商無果后,來到壩鎮(zhèn)市場監(jiān)管所請求維權。
【處理過程】
接到投訴后,該所立即組織工作人員與該通信店老板取得聯系,詳細了解事情經過。經查,王先生反映的情況屬實。隨后,工作人員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四十八條規(guī)定展開調解。
【處理結果】
經過工作人員的耐心調解,雙方達成一致意見:由該手機店不加任何費用給予免費刷機。消費者王先生表示滿意。
【案件評析】
本案是一起商品售后糾紛案件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四十八條明確規(guī)定,“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除本法另有規(guī)定外,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承擔民事責任:(一)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;(二)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;(三)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;(四)不符合商品說明、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;(五)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、變質的商品的;(六)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;(七)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;(八)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、重作、更換、退貨、補足商品數量、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,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;(九)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。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消費者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為此,消費者在進行預付款消費時要慎重選擇,遇到消費糾紛后,一定要及時向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投訴,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。
案例四
藥房為賣藥竟欺騙客戶說得了腦梗
【案件簡介】
2019年4月19日,王女士(化名)參加了某藥房開展的檢測活動,檢測后被告知其血液粘稠度大,有可能得了腦梗,隨后在檢測人員推薦下購買了兩瓶藥丸。之后陳女士出于擔心便去醫(yī)院做了檢查,但檢查結果顯示其無此病。發(fā)現自己受騙后,陳女士前去該藥房要求其退貨退款并賠償其檢查費用,遭到拒絕,遂來到天河市場監(jiān)管所請求維權。
【處理過程】
接到投訴后,該所立即組織執(zhí)法人員對該藥房進行檢查,現場檢查到王女士購買的藥丸兩瓶,其中一瓶已開瓶使用,且該藥房負責人現場確認在4月6日對王女士進行過血液檢測,現場藥房貨架上還擺放著未出售的藥丸。隨后,執(zhí)法人員根據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》第十四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(guī)定對該藥店進行處罰。
【處理結果】
經現場調解,宣傳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相關條款,藥房同意退還陳女士藥品費396元,賠償其醫(yī)院檢測費用1000元。陳女士對此結果表示滿意。由于該藥店的行為違反了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》第六條的規(guī)定,依據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》第十四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(guī)定對該藥店予以處罰。
【案件評析】
本案是一起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,根據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》第六條的規(guī)定:“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產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該真實、全面、準確,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;……”為此,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,要謹防上當受騙,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,要及時向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投訴。
案例五
酒店墻壁玻璃脫落割傷人
【案件簡介】
合肥的消費者劉女士入住轄區(qū)酒店,在洗澡時忽遇墻壁玻璃脫落,割傷大腿,與酒店就醫(yī)藥費、誤工費等相關賠償產生了糾紛。
當事人劉女士先前與酒店交涉時,酒店態(tài)度較差,缺少誠意,雖承認消費者的身體傷害,支付相應治理費用,但劉女士個人有特殊情況:工作彈性較大,受傷推掉了幾個工作邀請。酒店認為劉女士所說的因傷誤工缺乏確定的憑證,難以確認。在與酒店協(xié)商無果后,劉女士致電巢湖市中廟市場所講述了自己遇到的麻煩,請求轄區(qū)市場所的介入,幫助維權。
【處理過程】
接到投訴后,市場所工作人員火速趕往現場,詳細了解事情經過。經查,劉女士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。隨后,工作人員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七條規(guī)定展開調解。
【處理結果】
一番耐心勸說下,酒店承認了錯誤,向劉女士表達了誠摯的歉意,提出賠償醫(yī)藥費、誤工費共計2000元和四張房券。劉女士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,并對轄區(qū)市場所的積極作為表示感謝。
【案件評析】
本案是一起因服務消費導致的人身傷害案件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七條:“消費者在購買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、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”。為此,消費者在遇到消費糾紛自行處理未果后,第一時間撥打12315電話,由市場所介入,合理維護自身權益。此事件也反映出轄區(qū)部分服務單位設施檢修缺位,員工服務意識淡薄,消費糾紛處理不能及時到位的問題。
來源:微觀巢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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